禁燃令

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文件发送给广大干部职工,自2018年起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开始实施,其中规定了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,同时规定我市外环线以内(含外环线)地区禁止销售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请广大党员知晓,临近春节假期,牢记此项规定并遵守。

2018年1月1日起,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开始实施,其中规定了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,同时规定我市部分地区将禁止销售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我市外环线以内(含外环线)地区禁止销售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同样禁止销售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
(一)文物保护单位;

(二)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
(三)桥梁、隧道、电力设施、燃气设施、加油加气站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;  

(四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机构、旅馆、商场、市场、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;

(五)绿化草坪、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;

(六)港区、自然保护区、产业园区;

(七)各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

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污染环境,还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,请大家自觉遵守禁放规定。如果违反相关规定,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将被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还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花爆竹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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