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,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,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群众要加强对《条例》的学习,充分把握《条例》的要求,知晓文明行为基本规范,自觉做到遵《条例》、守《条例》、践行《条例》、自觉讲文明、崇公德、守秩序、树新风。